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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诉赵某离婚经济帮助案

案件事实

原告吴某与被告赵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2022年3月,吴某在哺乳期发现赵某存在重大过错,遂提起离婚诉讼。鉴于吴某处于哺乳期且无固定收入来源,生活陷入困境,依据《民法典》第1090条主张离婚经济帮助。赵某辩称双方财产已分割完毕,拒绝提供额外帮助。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在财产分割基础上,一方因特殊生理时期(哺乳期)导致生活困难时,另一方是否应承担法定的经济帮助义务,以及帮助的具体数额与方式。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吴某提交了医院出具的哺乳期诊断证明、无收入流水记录及双方结婚证、房产证复印件等书证,以证明其生活困难状况及被告的财产能力。被告赵某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就帮助金额提出抗辩。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重点围绕经济帮助的合理性与可行性展开释法说理,促使双方就财产分割后的补充帮助达成合意。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双方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准予原告吴某与被告赵某离婚;二、婚生女由赵某抚养,吴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三、鉴于吴某处于哺乳期且生活困难,赵某同意在财产分割之外,另行支付吴某经济帮助款人民币五万元,于调解书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四、双方其他争议事项已处理完毕,互不追究。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一百零一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经济帮助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适用标准,特别是在一方处于哺乳期等特殊生理时期时,法院应充分考量其实际生活困难,依法支持经济帮助请求,体现了法律对弱势群体的倾斜保护与人文关怀。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