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某某与董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沈某某与被告董某某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购置一辆轿车及若干贵重动产。因被告长期实施家庭暴力,原告不堪忍受提起离婚诉讼。原告主张车辆及动产属夫妻共同财产,要求依法分割,并因被告存在重大过错请求多分财产。被告辩称车辆系其个人出资购买,且原告对家庭贡献较少,拒绝分割。双方对财产性质及分割比例争议较大,矛盾激化。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提交了车辆登记证书、购车发票及报警记录,证明车辆为婚后共同财产及被告实施家暴的事实。被告提交了证人证言,试图证明车辆系其婚前个人财产。法院组织诉前调解未果,转入正式审理程序,重点围绕财产权属及家暴情节进行质证。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沈某某与被告董某某离婚;二、位于某小区的轿车归原告沈某某所有,原告向被告支付车辆折价款人民币十万元;三、其他动产依法平均分割;四、鉴于被告存在家庭暴力过错,在财产分割时对原告予以适当照顾。驳回被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存在家庭暴力情形下,法院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遵循照顾无过错方原则。通过举证责任分配与证据采信,彰显了司法对家暴行为的否定评价,保护了弱势一方的合法权益,具有鲜明的导向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