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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与何某涉军人婚姻离婚房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杨某与被告何某系夫妻,何某为现役军人。双方于婚前由何某父母出资购买涉案房产并登记为何某个人名字,婚后共同居住。婚姻存续期间,因何某长期驻守边疆,双方聚少离多,感情逐渐淡漠。杨某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提起离婚诉讼。何某以军人身份为由,主张非军人一方不得随意提出离婚,且认为该房产虽为婚前购买,但婚后有共同还贷及装修投入,应属共同财产予以分割。杨某则主张何某长期未履行家庭义务,导致感情破裂,请求判决离婚并依法分割财产。双方对房产性质及分割比例存在重大分歧,争议焦点在于涉军婚姻中非军人一方的离婚权限制及婚前父母出资房产的婚后增值与贡献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杨某提交了结婚证、房产证、婚后共同还贷流水及证人证言,证明夫妻感情破裂及共同还贷事实。被告何某提交了军人身份证明及驻防证明,主张适用《民法典》第1081条保护军人婚姻稳定,并提交证人证言证明其虽驻守边疆但定期汇款履行家庭义务。法院组织诉前调解未果,转入正式审理程序。合议庭重点审查了军人婚姻保护条款的适用边界及房产出资性质,双方围绕证据的真实性与关联性进行了充分质证。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杨某与被告何某离婚;二、涉案房产归被告何某所有,被告何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杨某支付房屋折价补偿款人民币XX万元;三、驳回原告杨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军婚姻中“感情确已破裂”的认定标准,平衡了军人婚姻特殊保护与非军人配偶合法权益。同时,厘清了婚前父母出资购房在婚后共同还贷情形下的分割规则,对类似家事案件具有典型指导意义。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