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诉博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王某某与博某某婚后共同居住于博某某父母出资购买的拆迁安置房。离婚诉讼中,王某某主张该房产虽登记在博某某名下,但系婚后取得,应属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分割。博某某抗辩该房系父母对子女个人的赠与,且王某某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存在共同还贷或双方约定为共同所有的意思表示。此外,双方对一笔大额家庭债务的性质存在争议,王某某主张为共同债务,博某某则提供电子转账记录证明该款项用于博某某个人经营,未用于家庭生活。一审法院认定房产为博某某个人财产,债务由博某某承担,王某某不服提起上诉。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鉴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材料主要为电子数据及书面合同,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未开庭审理。上诉人王某某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及银行流水,试图证明双方对房产共有有口头约定及共同还贷事实;被上诉人博某某提交了拆迁安置协议、父母出资凭证及债务用途的电子转账记录。双方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进行了书面质证。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父母出资购买拆迁安置房且登记在子女名下的,原则上视为对子女个人的赠与,除非有明确约定。同时,强调了债务承担中“共债共签”及“用于家庭日常生活”的举证责任分配,对处理此类房产与债务混合争议具有典型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