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某与高某某涉外离婚房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林某某(中国籍)与高某某(外籍)于2015年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共同购买位于上海市某区房产一套,登记在高某某名下,首付由林某某父母出资,贷款由夫妻共同偿还。2022年林某某提起离婚诉讼,主张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均等分割。高某某辩称该房产系其个人财产,因首付源自其婚前积蓄,且林某某父母出资视为对其个人的赠与。双方对房产现值及贷款余额存在争议,林某某申请评估,高某某拒绝配合。案件涉及涉外婚姻财产认定及父母出资性质的界定,争议焦点在于房产权属及分割比例。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因高某某身处境外且未到庭,法院依法进行公告送达。二审期间,鉴于事实清楚,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林某某提交了购房合同、银行流水及证人证言(其父母),证明首付来源及还贷事实;高某某提交了境外存款证明及婚前财产公证文件,主张首付为其个人财产。双方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展开质证,法院重点审查了资金流向与婚姻存续期间的贡献度。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判决如下:一、撤销一审判决;二、准予林某某与高某某离婚;三、位于上海市某区房产归高某某所有,高某某向林某某支付房屋折价补偿款人民币150万元;四、驳回林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百七十九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外离婚案件中,对于一方父母出资购房且登记在另一方名下的房产,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时应综合考虑出资来源、婚姻贡献及照顾无过错方原则。书面审理程序在涉外案件中的适用,提高了司法效率,体现了程序正义与实体公正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