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申请执行何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陈某某与何某某婚后购置一套商品房,登记在何某某名下。离婚诉讼期间,陈某某发现何某某通过虚构债务、私下转账等方式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陈某某在另案离婚判决生效后,针对被隐匿的房产增值部分及转移款项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及财产分割申请。何某某辩称该款项系偿还个人婚前债务,但未能提供完整银行流水佐证。陈某某提交何某某手机截屏的聊天记录及银行转账录音作为视听资料证据,证明何某某存在隐匿、转移财产的主观恶意及客观行为,导致原离婚判决中财产分割显失公平,请求法院重新分割并予以强制执行。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立案审查,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双方围绕视听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展开质证。陈某某申请法院调取何某某名下特定账户的历史交易明细,以印证其转移财产的时间线与金额。何某某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否认转移意图。合议庭结合全案证据,重点审查了财产转移行为发生的时间节点及资金去向,认定何某某行为构成恶意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支持原告陈某某关于重新分割被隐匿房产增值部分及转移款项的请求;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被告何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某某支付财产折价款人民币五十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离婚财产分割后,一方发现另一方有隐匿、转移财产行为的,可另行起诉或申请执行。法院对视听资料等电子证据的采信标准及举证责任分配,为打击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提供了司法指引,彰显了保护无过错方合法权益的裁判导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