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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诉韩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彭某与韩某于2015年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共同出资购买位于某市中心的商品房一套,登记在韩某名下。2020年,韩某父母出资为双方购买第二套房产,登记在韩某个人名下,双方未明确约定该出资性质。2023年,彭某以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主张两套房产均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平均分割。韩某辩称第一套房产虽为婚后购买,但首付款主要来源于其婚前个人存款,且第二套房产系父母对其个人的赠与,应属个人财产。双方对房产价值及出资比例存在重大分歧,导致财产分割争议激烈。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家庭隐私,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彭某提交了银行流水、购房合同及付款凭证,证明第一套房产婚后共同还贷及第二套房产父母出资事实;韩某提交了婚前存款证明及父母转账备注,主张第一套房产首付来源及个人赠与性质。双方围绕书证真实性及证明力展开质证,法院重点审查了资金流向与赠与意思表示的证据链。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彭某与韩某离婚;二、位于某市中心的商品房(登记在韩某名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彭某获得该房产60%的折价补偿款;三、韩某父母出资购买的房产,认定为韩某个人财产,不予分割;四、驳回彭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百一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后父母出资购房且登记在子女一方名下时,若无明确约定,倾向于认定为对子女个人的赠与,但需结合具体证据综合认定。同时,对于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转化为共同财产或混同的情况,法院注重审查资金流向,体现了公平原则与意思自治的平衡,为类似房产分割案件提供了裁判参考。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