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彭某申请执行朱某离婚经济帮助案

彭某申请执行朱某离婚经济帮助案

案件事实

彭某与朱某婚后因性格不合产生矛盾,朱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多次对彭某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彭某身心受损。双方协议离婚时,彭某因长期遭受暴力及照顾家庭,经济能力较弱,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主张离婚经济帮助。原离婚判决虽确认了婚姻关系解除及子女抚养安排,但未明确经济帮助的具体执行方式。离婚后,彭某多次向朱某索要帮助款未果,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朱某辩称其已履行其他财产分割义务,拒绝支付额外经济帮助,双方就帮助款的性质、金额及履行期限产生争议,案件进入执行审查程序。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执行局审理。鉴于案件涉及家庭暴力及隐私保护,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彭某提交了原离婚判决书、医院出具的伤情诊断证明及双方关于经济帮助的书面沟通记录作为书证,证明其符合经济帮助条件且朱某未履行义务。朱某提交了银行流水,主张其已承担大部分家庭开支。法院重点审查了原判决中关于经济帮助的认定情况及执行依据的明确性,组织双方进行质证。

判决结果

驳回彭某的强制执行申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经济帮助请求权的行使前提及执行依据的必要性。若原生效法律文书未明确经济帮助的具体数额、支付方式或履行期限,该请求缺乏可执行内容,法院应驳回执行申请。当事人应在离婚诉讼或协议中明确约定,以保障权益落地。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