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某诉沈某离婚家务劳动补偿案
案件事实
原告陆某与被告沈某婚后,陆某长期承担主要家务及子女抚养义务,沈某则专注于职业发展。婚姻存续期间,双方因家务分工及情感疏离产生矛盾,陆某主张依据《民法典》第1088条请求家务劳动补偿。本案特殊之处在于,陆某通过微信聊天记录、家庭监控视频等电子数据,证明其独自承担大部分家庭事务及沈某对家庭贡献的忽视。沈某辩称家务系夫妻共同生活常态,不应单独补偿。双方就补偿金额及证据效力存在较大争议,陆某遂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并获经济补偿。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鉴于案件涉及夫妻隐私及未成年人利益,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在再审/申诉审查阶段,法院重点围绕电子数据的真实性与关联性进行质证。原告陆某提交了经公证的微信聊天记录及家庭智能设备导出的视频文件,用以佐证其长期承担主要家务的事实。被告沈某对电子数据的完整性提出质疑,但未能提供反证。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证据交换,并询问当事人意见,最终形成审理笔录。
判决结果
原告陆某在庭审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法院经审查认为其撤诉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遂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虽以撤诉结案,但体现了司法对家务劳动价值的认可及隐私保护原则。在涉及电子数据作为家务贡献证据时,法院注重审查其真实性与关联性,为类似案件中证据认定提供了参考,同时彰显了家事审判中尊重当事人处分权与维护隐私平衡的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