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申请执行陆某离婚经济帮助案
案件事实
林某与陆某婚后育有一女,陆某在哺乳期期间因身体原因无法正常工作,家庭主要收入依赖林某。离婚时,林某同意离婚,但主张陆某处于哺乳期且无固定收入,依据离婚经济帮助制度请求补偿。双方就补偿金额及支付方式产生争议,林某提交银行流水、陆某病历及哺乳期证明作为证据,主张陆某生活困难。陆某认可经济帮助性质,但对具体数额有异议,认为林某提供的收入证明存在夸大。案件涉及离婚后的经济帮助义务履行及特殊时期妇女权益保护。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采用公开开庭方式。执行阶段中,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林某提交了物证形式的银行交易记录、医院诊断证明及婴儿出生医学证明,以佐证陆某的经济困难状况及哺乳期事实。陆某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就支付期限提出调整意见。法院围绕证据链完整性及双方实际履行能力进行审查,引导双方就调解方案达成一致。
判决结果
双方调解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陆某同意向林某支付离婚经济帮助金人民币五万元,分三期于调解书生效后一年内付清;若陆某逾期支付,需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违约金。双方确认无其他争议,本案以民事调解书形式结案。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经济帮助在特殊时期(如哺乳期)的具体适用标准,体现了法律对弱势方权益的倾斜保护。通过调解方式结案,既保障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又兼顾了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