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某某诉博某某涉军人婚姻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沈某某与被告博某某系夫妻,博某某为现役军人。双方婚后共同购买一套房产,登记在博某某名下,首付由博某某父母出资,余款为夫妻共同还贷。婚后因博某某长期驻守边疆,双方聚少离多,感情逐渐疏远。沈某某发现博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与异性保持不正当关系,并留存大量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电子数据作为证据。沈某某遂起诉离婚,主张分割房产,并要求博某某因重大过错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博某某以军人婚姻受特殊保护为由,辩称不同意离婚,但承认部分事实。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法院重点审查了沈某某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转账截图等电子数据证据的真实性与关联性。双方围绕房产性质认定及过错赔偿金额展开激烈辩论。鉴于涉军婚姻的特殊性及双方矛盾现状,法院多次组织调解,引导双方理性处理财产分割与情感纠纷,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和解意向。
判决结果
本院以调解书结案。双方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1. 被告博某某同意与原告沈某某离婚;2. 位于某市的房产归原告沈某某所有,沈某某需向博某某支付房屋折价款人民币80万元,于调解书生效后十日内付清;3. 被告博某某向原告沈某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5万元;4. 双方无其他争议。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涉军婚姻中,若军人一方存在重大过错导致感情破裂,非军人配偶有权请求离婚及损害赔偿。同时,通过调解方式高效化解涉军家事纠纷,既维护了军人合法权益,也保障了非军人配偶的正当权益,体现了司法温情与法治精神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