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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诉郭某离婚经济帮助案

案件事实

原告刘某与被告郭某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女。诉讼期间,刘某处于哺乳期,无固定收入来源,主要承担家务及育儿职责。郭某名下有一套婚前购买的房产及婚后共同存款。刘某主张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及协助郭某工作负担较多义务,且自身生活困难,请求郭某给予经济帮助。郭某认可刘某付出,但认为其有劳动能力,拒绝支付额外帮助金,仅同意依法分割共同财产。双方对财产分割无异议,争议焦点在于是否适用离婚经济帮助制度及具体金额。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刘某提交结婚证、子女出生证明、无收入证明及家务劳动相关书证;被告郭某提交房产证、银行流水及书证反驳。法庭围绕刘某是否符合经济帮助条件及郭某的经济能力进行举证质证,双方就帮助金额展开辩论。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刘某与被告郭某离婚;二、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三、被告郭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刘某离婚经济帮助款人民币三万元;四、驳回原告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离婚财产分割之外,对承担较多家庭义务且生活困难的一方,应依法适用经济帮助制度。特别是在女方处于哺乳期等特殊时期,法院综合考量其实际困难与对方负担能力,体现了法律对弱势群体的实质公平保护。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