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申请执行博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李某与博某婚后共同购买一套商品房,登记在博某名下。婚姻存续期间,博某长期对李某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双方协议离婚时约定房产归李某所有,但博某拒不配合办理过户手续。李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房产归其所有并责令博某协助过户。鉴于案件涉及家庭暴力及隐私,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二审法院审理,采取不公开开庭方式。李某提交离婚协议书、房屋产权证书、报警记录及医院诊断证明等书证,证明家暴事实及财产约定。博某对家暴事实无异议,但以房产登记在其名下为由拒绝过户。法院重点审查了家暴情节对财产分割的影响及离婚协议的效力。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涉案商品房归李某所有;二、博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李某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驳回博某的其他抗辩理由。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存在家庭暴力的离婚案件中,无过错方在财产分割中应获得照顾,且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具有法律约束力,即便未办理过户,另一方仍负有协助义务,体现了司法对家暴受害者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