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某诉曹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邓某与曹某于2015年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共同购买位于市中心的商品房一套,登记在曹某名下,首付由曹某父母出资,余款由夫妻共同还贷。2022年,曹某与第三人张某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并多次在公共场合与张某亲密互动,经邻居证人证言证实,该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邓某认为曹某存在重大过错,遂起诉离婚,主张分割房产并请求过错损害赔偿。曹某辩称房产主要源于其父母出资,应属个人财产,且否认存在法定过错情形,同意离婚但拒绝赔偿。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一审书面审理。审理过程中,邓某提交了结婚证、房产登记信息、银行还贷流水以及邻居出具的证人证言,旨在证明曹某存在婚内过错及共同还贷事实。曹某提交了其父母转账凭证,主张首付部分为对其个人的赠与。双方对房产价值及过错认定存在较大分歧,法院重点围绕证据形式及证明力进行审查,未开展开庭质证。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邓某与曹某离婚;二、涉案房产归曹某所有,曹某需向邓某支付房屋折价款及共同还贷补偿款共计人民币80万元;三、曹某向邓某支付过错损害赔偿金5万元;四、驳回邓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其增值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即便首付由一方父母出资。同时,法院依据证人证言认定婚内不正当关系构成过错,支持了损害赔偿请求,体现了对无过错方权益的保护及对公序良俗的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