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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某某诉博某某离婚经济帮助案

案件事实

沈某某与博某某婚后感情渐淡,博某某长期对沈某某实施家庭暴力,导致沈某某身心受损。沈某某诉至法院请求离婚,并依据《民法典》第1090条主张离婚经济帮助,称其离婚后无住房且生活困难,要求博某某提供一次性经济帮助。博某某辩称双方财产已分割完毕,且沈某某有劳动能力,不符合经济帮助条件。本案核心争议在于沈某某是否符合“生活困难”标准以及博某某是否应承担经济帮助义务,同时涉及家庭暴力情节对财产分割及帮助认定的影响。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一审程序审理。鉴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未开庭进行法庭调查与辩论。审理过程中,沈某某提交了医院诊断证明、报警记录及双方居住情况证明等视听资料与书证,用以证明家暴事实及自身生活困难状况。博某某未提交新证据,仅对沈某某主张的帮助金额提出异议。法院重点审查了沈某某提交的证据链完整性及其是否符合法定经济帮助要件。

判决结果

沈某某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其撤诉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裁定准许原告沈某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虽以撤诉结案,但明确了离婚经济帮助请求需严格符合“生活困难”法定要件。在涉家暴离婚案件中,法院对证据形式审查尤为严格,提示当事人需充分举证生活困境与对方负担能力,否则可能面临程序性终结或实体败诉风险。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