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某某与曾某某隐匿转移财产离婚房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博某某与曾某某婚后购置一套房产,登记在曾某某名下。婚姻存续期间,曾某某利用其掌控家庭财务之便,通过虚构债务、私下转账等方式,将夫妻共同存款及房产增值部分隐匿转移至其亲属账户。博某某在离婚诉讼中申请财产调查,发现曾某某存在恶意转移财产行为。双方就房产分割及隐匿财产认定产生激烈争议,博某某主张对曾某某隐匿部分予以少分或不分,并要求重新分割房产。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个人隐私及家庭财产秘密,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博某某提交了银行流水明细、转账记录及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证明曾某某在离婚前夕的大额异常转账行为。曾某某虽辩称系正常家庭支出,但未能提供充分反证。法院重点围绕视听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进行质证,并综合全案证据认定隐匿转移财产事实。
判决结果
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确认涉案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二、曾某某承认其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共计人民币五十万元;三、鉴于曾某某存在恶意转移财产行为,同意该部分隐匿财产由博某某单独所有,不再进行分割;四、涉案房产归博某某所有,博某某向曾某某支付房屋折价款人民币三百万元;五、双方互不追究其他法律责任。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明确夫妻一方隐匿、转移财产的法律后果。通过视听资料等间接证据形成证据链,法院有效认定了隐匿行为,并依据民法典规定对过错方少分或不分财产,彰显了司法对婚姻中诚信原则的维护及对弱势方财产权益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