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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诉马某离婚经济帮助案

案件事实

林某与马某婚后育有一未成年子女。婚姻存续期间,马某因长期患病丧失劳动能力,且无固定收入来源,生活陷入困境。林某虽有一定积蓄,但考虑到子女抚养及家庭日常开支,拒绝提供额外经济支持。双方因离婚及经济帮助问题产生激烈争议,林某诉至法院,主张在离婚时由马某给予适当经济帮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及子女抚养需求。本案核心在于如何平衡离婚自由与对弱势方的经济扶助义务,特别是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安排时的责任分担。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隐私及家庭内部事务,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二审期间,林某提交了马某的疾病诊断证明、收入流水及双方关于经济帮助协商的录音录像(视听资料),以证明马某生活困难及自身曾提出合理帮助方案但遭拒。马某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强调自身亦无力承担高额帮助费用。双方围绕经济帮助的数额、支付方式及与子女抚养费的抵扣关系展开辩论。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一、准予林某与马某离婚;二、婚生子由林某直接抚养,马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三、林某于离婚登记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马某支付经济帮助金人民币5万元;四、双方就财产分割及债务承担再无争议。本案以调解书形式结案。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经济帮助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适用,特别是在一方丧失劳动能力且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的复杂情形下,法院通过调解平衡双方利益,既保障了弱势方的基本生存权,又兼顾了子女抚养责任的合理分担,体现了家事审判中保护弱者与维护家庭伦理并重的价值导向。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