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某诉杨某涉外离婚经济帮助案
案件事实
原告董某(中国籍)与被告杨某(外籍)于2015年在境外登记结婚,婚后定居中国。婚姻存续期间,杨某长期在境外工作,双方聚少离多。2020年,杨某因婚内出轨并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至其境外亲属账户,董某提起离婚诉讼。离婚时,董某因长期照顾家庭且无固定收入来源,生活陷入困难,依据《民法典》第1090条主张经济帮助。杨某辩称其已提供足够生活费,且董某具备劳动能力,拒绝额外支付。本案涉及涉外婚姻财产认定及离婚经济帮助的适用条件,争议焦点在于董某是否符合“生活困难”标准及杨某的过错对经济帮助金额的影响。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因涉及个人隐私及外籍当事人,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董某提交银行流水、境外转账记录及收入证明,主张被告转移财产及自身生活困难;被告杨某提交境外收入证明及聊天记录,抗辩已履行扶养义务。双方就财产分割及经济帮助金额展开激烈辩论。法院经庭审查明,杨某存在重大过错且恶意转移财产,董某确因抚育子女及协助对方工作导致就业受限,符合经济帮助法定情形。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董某与被告杨某离婚;二、被告杨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董某支付离婚经济帮助款人民币十五万元;三、驳回原告董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外离婚中“生活困难”的认定标准,强调经济帮助制度不仅关注物质匮乏,更应考量一方因家庭付出导致的职业发展受限。法院在裁判中兼顾过错责任与扶助义务,体现了对弱势方权益的实质保护,为类似涉外家事案件提供了裁判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