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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某诉朱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麻某与朱某婚后共同居住于朱某父母名下房产。朱某父亲去世后,遗留一套商铺及存款,朱某未办理继承登记,但实际占有收益。麻某主张该部分财产属夫妻共同财产或应进行析产,要求分割。朱某辩称该财产系其个人继承所得,且未分割前麻某无权主张。双方因经济帮助及财产归属产生激烈争议,麻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财产权益并分割。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麻某提交证人证言证明朱某实际占有并收益涉案商铺,以及朱某父亲遗嘱复印件。朱某对证人证言真实性提出异议,认为证人系麻某亲属,存在利害关系。法院组织双方对证据进行质证,重点审查继承事实发生时间及财产实际控制状态,查明朱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已实际取得继承权并享有收益。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朱某继承的商铺中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为麻某所有;二、朱某向麻某支付财产折价款人民币十五万元;三、驳回麻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姻存续期间一方继承的财产,若遗嘱未明确只归一方所有,原则上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同时,对于未办理继承登记但已实际占有收益的财产,法院可依据实际状况进行析产分割,保障了非继承方配偶的合法权益。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