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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诉江某某隐匿转移财产离婚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徐某某与被告江某某系夫妻,婚后共同购置位于本市的核心地段房产一套。婚姻存续期间,江某某在徐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用其掌控家庭财务之便,通过虚构大额债务及频繁向关联账户转账的方式,恶意转移夫妻共同存款共计人民币两百余万元。徐某某发现异常后,申请法院调查令调取银行流水,证实江某某存在隐匿、转移财产行为。双方因感情破裂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依法分割财产,同时主张对江某某少分或不分转移的财产。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徐某某提交了银行交易明细、微信聊天记录及证人证言,证明被告存在恶意转移财产的主观故意与客观行为。被告江某某辩称转账系用于家庭日常开销及偿还个人婚前债务,但未提供充分证据佐证。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质证,重点围绕资金流向及用途进行事实查明,并委托审计机构对争议期间的大额流水进行专项审计。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徐某某与被告江某某离婚;二、位于本市的核心地段房产归原告所有,原告支付被告相应折价款;三、针对被告江某某恶意转移的二百余万元存款,依法认定为其个人隐匿财产,在分割时对其少分,原告分得该笔款项的70%,被告分得30%;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案件意义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明确了对恶意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行为的惩戒规则。法院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对实施隐匿转移行为的一方予以少分财产的制裁,有效维护了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彰显了司法对诚信原则的坚守及对婚姻财产秩序的规范。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