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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某诉曾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何某某与被告曾某某系夫妻,曾某某为现役军人。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产生矛盾,何某某提起离婚诉讼。争议焦点在于夫妻共同财产中一辆登记在曾某某名下的轿车及家中动产的分割。曾某某以军人婚姻受特殊保护为由,主张不准离婚并拒绝分割财产。何某某提供车辆登记证、购买发票及家庭日常开销记录,证明车辆系婚后共同出资购买,且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法院需平衡军人婚姻保护原则与公民离婚自由及财产权益。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何某某与被告曾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庭审中,双方围绕车辆权属及感情破裂程度展开辩论。原告提交了车辆登记证书、购车发票及银行转账记录作为物证和书证,证明车辆为夫妻共同财产。被告提交了服役证明及拒绝离婚的书面意见。法院经质证,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进行了审查,并组织了法庭调查与辩论。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何某某与被告曾某某离婚;二、登记在被告曾某某名下的轿车归原告何某某所有,原告向被告支付车辆折价款人民币十万元;三、驳回被告其他抗辩主张。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三条(注:民法典施行前有效条款,此处引用民法典对应精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涉军婚姻中,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法院可依法判决离婚并公平分割财产。体现了法律对军人婚姻的特殊保护并非绝对,当婚姻基础丧失时,应保障非军人一方的离婚自由及财产权益,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