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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诉黄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胡某某与被告黄某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黄某某系现役军人。婚后双方共同居住于黄某某父母名下的一套拆迁安置房中,该房产登记在黄某某父亲名下。2023年,胡某某以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并主张该拆迁安置房虽登记在公婆名下,但系婚后使用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装修及缴纳相关税费,故要求分割房屋增值部分或补偿款。黄某某辩称房屋权属清晰,属其父母财产,且其作为军人,婚姻受法律特别保护,不同意离婚及财产分割。双方对房屋性质及共同财产范围存在重大分歧,导致矛盾激化。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胡某某提交了银行转账记录、装修合同及发票等电子数据,证明婚后曾向装修公司支付款项及缴纳物业费用,主张存在共同投入。被告黄某某提交了房屋拆迁安置协议及产权登记证明,证实房屋权属归其父母所有。法庭围绕房屋权属认定及是否存在可分割的共同财产投入进行了举证质证,并重点审查了军人婚姻保护条款的适用情形。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胡某某的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军婚姻中,若争议房产登记在军人父母名下且无明确赠与夫妻双方的约定,不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同时,体现了法律对军人婚姻的特殊保护,在感情未确已破裂且无重大过错情形下,法院倾向于维护婚姻稳定,驳回离婚及财产分割诉请,具有典型的司法指引意义。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