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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诉赵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马某某与被告赵某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双方父母共同出资购买位于某市的核心地段房产一套,登记在赵某某名下。2023年,马某某以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主张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求依法分割。赵某某辩称该房产系其父母全资购买,仅借马某某名义登记,属个人财产。双方对房产性质及分割比例存在重大分歧,且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问题,矛盾激烈。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家庭隐私及未成年子女利益,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在诉前调解阶段,双方未能达成一致,转入正式诉讼程序。原告马某某提交了购房合同、银行转账记录及房产证复印件作为物证及书证,证明父母出资事实及登记情况;被告赵某某提交了其父母与开发商的直接付款凭证,主张房产归属。

判决结果

原告马某某在庭审过程中,经法官释明及内心权衡,认为继续诉讼可能进一步损害子女利益及个人隐私,遂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裁定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家事审判中尊重当事人处分权的原则。在涉及房产分割与子女抚养的复杂家事纠纷中,原告基于子女利益最大化及隐私保护考量选择撤诉,反映了司法实践中柔性解纷与当事人自主决策的结合,对平衡法律刚性与人伦温情具有启示意义。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