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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某某诉陆某某离婚经济帮助案

案件事实

原告江某某与被告陆某某婚后感情破裂,陆某某长期对江某某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双方分居。江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承担主要家务及照顾患病老人义务,但收入较低,离婚后面临生活困难。江某某诉请离婚,并要求陆某某支付离婚经济帮助金及损害赔偿。陆某某承认暴力事实,但辩称江某某未尽家庭义务,拒绝支付经济帮助。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家庭暴力背景下,弱势方是否符合离婚经济帮助的法定条件及具体数额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江某某提交了报警记录、医院诊断证明、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证明陆某某实施家暴及双方分居事实;陆某某提交了银行流水,主张家庭开支主要由其承担。双方就经济帮助的必要性及金额产生激烈争议。法院组织多次调解,重点围绕家暴情节对经济帮助数额的影响进行释法析理,促使双方就财产分割及经济帮助达成初步意向。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一、准予原告江某某与被告陆某某离婚;二、被告陆某某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某某离婚经济帮助金人民币五万元;三、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完毕;四、婚生子由江某某抚养,陆某某按月支付抚养费。双方无其他争议。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一百零一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存在家庭暴力情形下,法院在适用离婚经济帮助制度时,应综合考量受害方的经济状况、家务贡献及过错程度。通过调解方式结案,既保障了弱势方的基本生存权益,又体现了司法对家庭暴力的否定评价,具有鲜明的导向意义。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