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某与张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胡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系夫妻,婚后共同居住于被告父母出资购买的拆迁安置房。婚姻存续期间,被告长期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起诉离婚并主张分割该房产。被告辩称房屋登记在其父母名下,属个人财产,且原告存在过错,不应多分。双方对房产性质及分割比例争议较大,原告提交了报警记录、伤情鉴定及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证明家暴事实及双方对财产分割的沟通情况。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鉴于案件涉及家庭暴力及复杂财产关系,法院先行启动诉前调解程序。在调解过程中,双方围绕房产归属及家暴赔偿展开激烈辩论。原告重点提交了电子数据证据,包括警方出警记录、医院诊断证明及双方微信沟通截图,以证实家暴事实及被告对财产分割的消极态度。法院组织双方进行多轮调解,核实证据真实性,并释明相关法律规定。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一、准予原告胡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二、涉案拆迁安置房归被告张某某所有,被告张某某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胡某某支付房屋折价款人民币八十万元;三、被告张某某因实施家庭暴力,额外向原告胡某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五万元;四、案件受理费由双方分担。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涉及父母出资及拆迁安置房的离婚财产分割中,法院需综合考量出资来源、登记情况及婚姻贡献。同时,在家暴情节下,法院通过调解促使施暴方支付折价款及精神损害赔偿,体现了对无过错方及受害方的倾斜保护,彰显了司法对家庭暴力零容忍的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