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某某与胡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谭某某与被告胡某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3年初,双方因性格不合产生矛盾,谭某某诉至法院请求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争议焦点在于位于某市的一套房产,该房产系胡某某婚前首付购买,婚后双方共同还贷。谭某某主张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平分;胡某某则认为首付部分及对应增值应归其个人所有。此外,双方对子女抚养权及抚养费数额亦存在较大分歧,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原告谭某某提交了银行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证明婚后共同还贷事实及双方感情破裂情况;被告胡某某提交了购房合同、首付款凭证及房产证复印件,主张房产主要为其个人财产。双方围绕房产性质认定及子女抚养安排进行了充分举证与质证,法庭对电子数据的真实性进行了核实。
判决结果
在法庭主持调解过程中,原告谭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裁定准许原告谭某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案件意义
本案虽以撤诉结案,但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电子数据证据效力的重视。同时,原告撤诉后若再次起诉,法院将更严格审查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警示当事人在提起家事诉讼前应充分评估证据与调解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