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某诉韩某离婚经济帮助案
案件事实
原告谢某与被告韩某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女。婚姻存续期间,双方因性格不合及家庭琐事产生矛盾,感情逐渐破裂。现原告谢某处于哺乳期,生活及照料婴儿压力较大,而被告韩某收入稳定。原告认为被告未尽到家庭扶助义务,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离婚,并依据《民法典》关于离婚经济帮助的规定,要求被告在财产分割之外另行支付经济帮助金。被告辩称双方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且原告有劳动能力,不符合经济帮助的法定条件,同意离婚但拒绝额外支付帮助金。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原告在哺乳期离婚时,是否有权主张离婚经济帮助及具体数额。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谢某提交了结婚证、子女出生医学证明、收入证明及银行流水等书证,用以证明婚姻关系存续、子女处于哺乳期以及自身经济状况困难。被告韩某提交了工资单及家庭日常支出凭证,主张其已承担主要家庭开支。法庭围绕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了质证,重点审查了原告在离婚时的实际生活困难程度及被告的负担能力。
判决结果
原告谢某在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案件意义
本案虽以撤诉结案,但明确了哺乳期妇女在离婚诉讼中主张经济帮助的法律依据与举证责任。提示司法实践中,法院需综合考量女方在特殊生理时期的实际困难与男方的负担能力,平衡保护妇女权益与公平原则,为类似涉孕期或哺乳期离婚案件提供裁判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