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某与孙某某离婚经济帮助案
案件事实
原告徐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女。婚姻存续期间,孙某某存在长期家暴及婚内出轨行为,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现徐某某处于哺乳期,无固定收入来源,生活困难。徐某某诉请离婚,并要求孙某某支付离婚经济帮助金及过错损害赔偿。孙某某承认过错,但辩称经济帮助金额过高,拒绝承担高额赔偿。双方对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权无争议,主要争议焦点在于经济帮助的数额认定及过错赔偿的合理性。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采取书面审理方式。原告徐某某提交了医院诊断证明、报警记录及双方争吵时的录音录像(视听资料),以证明被告的家暴行为及自身处于哺乳期且经济困难的事实。被告孙某某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就赔偿金额提出书面答辩意见。法院在审查双方提交的书面材料及证据后,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判决结果
双方调解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准予原告徐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二、婚生女由徐某某抚养,孙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三、孙某某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徐某某经济帮助金人民币五万元,并支付过错损害赔偿金人民币三万元;四、双方名下共同财产按约定分割。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九十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离婚诉讼中,对于处于哺乳期且无经济来源的一方,法院应依据《民法典》经济帮助制度予以倾斜保护。同时,结合过错损害赔偿,体现了法律对弱势方权益的实质公平保障,对类似涉孕期、哺乳期离婚案件具有示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