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某诉赵某某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原告周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系夫妻。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产生矛盾,赵某某多次对周某某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周某某身心受损。周某某遂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主张离婚损害赔偿。在诉讼过程中,周某某提交了医院诊断证明及报警记录,并申请证人出庭作证,证明赵某某的暴力行为。然而,随着诉讼推进,周某某认为继续诉讼将加剧双方对立,不利于后续生活安排,经慎重考虑,决定不再坚持离婚及赔偿请求。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适用书面审理方式。法院重点审查了原告提交的证人证言、医疗记录及报警回执等证据,以核实家庭暴力事实及原告撤诉意愿的真实性。被告赵某某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亦未出庭参加庭审。法院经合议庭评议,确认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遂依法作出裁定。
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当事人对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原则。在涉及家庭暴力的离婚损害赔偿案件中,原告有权在判决前申请撤诉,法院经审查确认撤诉自愿合法后予以准许,尊重了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同时也警示家暴受害者需审慎评估诉讼风险与自身权益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