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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诉马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郭某与被告马某于2015年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共同居住于马某婚前由其父母全额出资购买并登记在马某名下的房产。2023年,因感情破裂,郭某起诉离婚,主张该房产虽为马某婚前购买,但婚后双方共同偿还了部分银行贷款(如有)或进行了重大装修增值,要求分割房产增值部分及共同还贷部分。马某辩称该房产系其个人财产,父母出资明确,郭某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存在共同还贷或重大贡献。双方对房产现值及贡献比例存在较大争议,案件核心在于婚前父母出资购房在离婚时的财产性质认定及补偿计算。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郭某提交了房产证复印件、婚后银行流水及装修发票作为物证和书证,试图证明其对家庭及房产的贡献。被告马某提交了购房合同、付款凭证及父母出资证明,证实房产系婚前个人财产。双方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进行了质证。法院重点审查了婚前父母出资的性质认定及婚后共同生活期间的财产混同情况,程序合法,事实查清。

判决结果

原告郭某在庭审后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案件意义

本案虽以撤诉结案,但明确了婚前父母全额出资登记在子女名下的房产原则上属于个人财产。提醒当事人在婚姻存续期间应明确财产归属,保留好出资及还贷证据,避免日后产生不必要的财产纠纷,体现了司法对婚前个人财产权益的保护。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