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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诉胡某隐匿转移财产离婚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韩某与被告胡某于2015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2年,韩某发现胡某在婚姻存续期间,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中的大额存款及一套婚后购买的房产转移至其亲属名下,且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韩某遂起诉离婚,并要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同时主张胡某存在隐匿、转移财产行为,请求多分或不分给胡某。胡某辩称相关款项系偿还其个人婚前债务,房产系父母出资购买,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对财产性质及是否存在恶意转移争议较大。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韩某申请对涉案银行账户流水及房产交易记录进行司法审计,并提交银行转账凭证、房产过户登记信息及胡某亲属的证言作为证据。胡某对审计意见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充分反证。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确认涉案资金流向异常且无合理用途,房产虽登记在胡某亲属名下,但购房款主要来源于夫妻共同账户。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准予原告韩某与被告胡某离婚;确认涉案房产及被转移存款为夫妻共同财产;鉴于胡某存在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依法对其少分财产,判决韩某分得涉案房产及存款的60%,胡某分得40%;驳回韩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离婚诉讼中,一方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后果,体现了法律对诚信原则的维护。通过司法审计与鉴定意见,有效查明了财产流向,对遏制恶意转移财产行为具有典型示范意义,保障了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