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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诉于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高某(女方)与被告于某(现役军人)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共同居住于于某父母出资购买的拆迁安置房内,该房产登记在于某名下。2021年,高某以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主张分割该房产及存款。鉴于被告系现役军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需征得军人同意,除非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庭审中,高某未能提供于某存在重婚、家暴等法定重大过错的证据,且于某明确表示不同意离婚,坚持维护婚姻关系。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鉴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双方对基本事实无实质争议,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原告高某提交了房产证复印件、银行流水及结婚证作为物证及书证,证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及财产状况;被告于某提交了服役证明及不同意离婚的书面声明。合议庭经审阅卷宗材料,对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了质证与认证。

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军婚姻中“军人同意”原则的适用边界。在非军人一方无法证明军人一方存在重大过错的情况下,法院尊重军人维护婚姻稳定的意愿,体现了法律对军婚的特殊保护,同时也引导当事人理性处理婚姻危机,维护国防利益与社会稳定。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