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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某诉彭某离婚经济帮助案

案件事实

原告邓某与被告彭某系夫妻,婚后共同经营一家小型餐饮店。因长期经营不善,店铺负债累累,且被告彭某患有慢性病需长期治疗,导致家庭积蓄耗尽。原告邓某虽工作稳定,但收入有限,难以独自承担家庭债务及被告的医疗费用。双方因经济压力产生严重分歧,感情逐渐破裂。原告认为被告患病及家庭债务导致其生活困难,依据法律规定请求离婚并主张经济帮助。被告同意离婚,但对经济帮助的具体金额及支付方式存在异议,双方未能就财产分割及经济帮助达成一致,遂诉至法院。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鉴于案情相对清晰且双方均有调解意愿,法院采取书面审理方式,并优先进行诉前调解。原告提交了结婚证、医院诊断证明、医疗费用票据、店铺债务清单及收入证明等书证,以证明婚姻状况、被告患病事实、家庭债务情况及自身经济困难。被告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就经济帮助数额提出抗辩。承办法官在审查书面材料后,组织双方进行调解,重点围绕经济帮助的合理性与可行性展开协商。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一、原告邓某与被告彭某解除婚姻关系;二、被告彭某同意向原告邓某支付经济帮助款人民币五万元,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付清;三、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各半承担;四、双方无其他争议。本案以调解书结案。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明确了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的适用条件与具体落实。在双方均同意离婚的前提下,法院通过诉前调解与书面审理,高效解决了因一方患病及家庭债务导致的生活困难问题,体现了法律对弱势方的关怀与实质正义,促进了家事纠纷的和谐化解。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