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某与谭某某涉军人婚姻离婚房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赵某某(军人)与谭某某(地方人员)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赵某某父母出资购买一套商品房,登记在赵某某名下,双方约定该房为夫妻共同财产。2021年,赵某某因执行任务长期驻守边疆,双方感情渐生隔阂。2023年,谭某某提起离婚诉讼,主张分割该房产。赵某某以《民法典》第1081条保护军人婚姻为由,反对离婚及房产分割,认为父母出资应视为对自己个人的赠与。双方对房产现值及出资比例存在较大分歧,且涉及军人特殊身份权益与家庭财产性质的认定冲突。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采取书面审理方式。原告谭某某提交结婚证、房产证、银行转账记录及父母出资证明;被告赵某某提交军人身份证明、驻防证明及父母赠与声明书。法院重点审查了父母出资性质及军人婚姻保护条款的适用边界,组织双方进行证据交换与质证,并尝试调解。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1. 双方同意解除婚姻关系;2. 涉案房产归赵某某所有,赵某某于调解书生效后三十日内向谭某某支付房屋折价款人民币八十万元;3. 双方无其他财产争议。本案以民事调解书结案。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军婚姻中,虽受特殊保护,但并非绝对禁止离婚。在财产分割上,父母婚后出资购房若无明确约定,通常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调解结案既尊重了军人婚姻稳定性,又公平保障了非军人配偶的财产权益,体现了司法温情与法治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