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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某某与徐某某涉外离婚经济帮助案

案件事实

原告沈某某(中国籍)与被告徐某某(外籍)于2015年在境外登记结婚,婚后定居中国。婚姻存续期间,徐某某长期在国外工作,沈某某独自承担家庭琐事及照顾患病老人义务,导致其职业发展受限,收入微薄。2023年,沈某某以感情破裂为由提起离婚诉讼,主张徐某某存在重大过错,并因离婚时生活困难请求经济帮助。徐某某辩称双方财产已分割完毕,拒绝支付额外帮助。本案涉及涉外婚姻法律适用及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的认定,争议焦点在于沈某某是否符合法定经济帮助条件及过错赔偿标准。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审理前经诉前调解程序,双方未能达成一致。庭审中,原告沈某某提交了证人证言,证明其长期独自照料家庭及因照顾老人导致失业的事实;被告徐某某提交了银行流水,主张其已履行抚养义务。法院重点审查了涉外婚姻关系的合法性及原告生活困难的具体情形,结合证人证言与财务证据,对双方争议焦点进行了详细质证与辩论。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沈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二、被告徐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沈某某支付离婚经济帮助款人民币五万元;三、驳回原告沈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九十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外离婚案件中,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或协助另一方工作负担较多义务,且离婚时生活困难的,有权请求经济帮助。法院通过证人证言补强事实认定,体现了对弱势方权益的保护,彰显了家事审判中实质公平的价值导向。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