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经济帮助案
案件事实
原告徐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系夫妻,婚后因被告长期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徐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承担主要家务及抚养子女义务,经济能力较弱。现徐某某诉请离婚,并依据《民法典》主张离婚经济帮助,要求赵某某提供适当经济援助。双方对家暴事实及徐某某的经济困难状况存在争议,徐某某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采取书面审理方式。诉前调解阶段,双方未能达成一致。庭审中,原告徐某某提交了录音、视频等视听资料,证明被告实施家庭暴力及自身经济困难状况;被告赵某某对证据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提交反证。法院结合双方陈述及证据材料,对案件事实进行了审查。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准予原告徐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二、被告赵某某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徐某某经济帮助金人民币五万元;三、双方无其他争议。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一百零一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存在家庭暴力的离婚案件中,经济弱势方有权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主张离婚经济帮助。法院通过调解方式平衡双方利益,既惩戒了施暴行为,又保障了弱势方的基本生活权益,体现了司法对婚姻家庭中实质公平的追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