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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诉吴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韩某与被告吴某于2015年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共同居住于吴某婚前由其父母出资购买并登记在吴某名下的房产。婚后初期感情尚可,但自2020年起,吴某因生活琐事对韩某实施经常性辱骂及肢体暴力,导致韩某身心受损,双方矛盾激化。韩某多次报警并就医,但吴某拒不悔改。韩某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遂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离婚,并主张该房产虽为吴某婚前财产,但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增值部分应依法分割,同时要求吴某承担家务劳动补偿及因家暴造成的损害赔偿。吴某辩称感情未破裂,且房产属个人财产,拒绝分割及赔偿。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鉴于案情相对清晰且双方对基本事实无重大争议,采取书面审理方式。在诉前调解阶段,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法院转入正式审判程序。原告韩某提交了报警记录、医院诊断证明、银行转账流水(证明共同还贷)及房产评估报告作为主要证据,以证明家暴事实、共同还贷情况及房产现值。被告吴某未提交实质性反驳证据,仅口头否认家暴情节。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韩某与被告吴某离婚;二、位于本市XX区的房产归被告吴某所有,被告吴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韩某支付房屋折价补偿款人民币XX万元(含共同还贷及增值部分);三、被告吴某向原告韩某支付家务劳动补偿款人民币X万元;四、被告吴某向原告韩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X万元;五、驳回原告韩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涉及家暴的离婚案件中,法院应综合考量家务劳动贡献及过错程度,依法保护无过错方及承担较多家庭义务一方的合法权益。同时,对于婚前父母出资购房但婚后共同还贷的情形,合理分割增值部分,体现了公平原则与对弱势群体的司法关怀。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