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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申请执行吴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谢某与吴某婚后共同居住于吴某父母出资购买的拆迁安置房。婚姻存续期间,吴某长期对谢某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谢某提起离婚诉讼并主张分割该房产。经查,该房产虽登记在吴某名下,但系婚后取得且涉及家庭共同生活利益。谢某提交了报警记录、医院诊断证明及房产登记证书,证明家暴事实及财产状况。吴某承认家暴但主张房产为其父母个人财产,拒绝分割。双方对房产性质及分割比例存在重大分歧,案件进入执行前的调解阶段。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执行局在立案执行阶段组织调解。法院采用公开开庭方式审理,重点审查双方提交的房产证、报警回执及伤情鉴定书等书证。法官围绕房产出资来源、家暴情节对财产分割的影响进行释法析理,引导双方就房产归属及补偿款达成和解,确保调解过程公开透明,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

判决结果

双方调解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谢某与吴某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确认涉案拆迁安置房归吴某所有;二、吴某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谢某支付房屋折价补偿款人民币45万元;三、谢某配合吴某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四、双方就离婚财产分割再无其他争议。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涉及家庭暴力的离婚案件中,无过错方在财产分割中应获得适当照顾。同时,对于父母出资但婚后取得的拆迁安置房,法院在调解中平衡了出资人意愿与夫妻共同利益,体现了司法对弱势方权益的保护及家事纠纷的柔性化解。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