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某与陈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邓某与被告陈某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婚姻存续期间,陈某作为某科技公司大股东,利用职务便利将公司部分利润转入其个人账户,并隐瞒该笔投资收益。邓某在离婚诉讼中申请调查令,发现陈某存在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行为,且因长期忽视家庭导致夫妻感情破裂。邓某诉请离婚,要求分割包括该笔隐匿收益在内的全部夫妻共同财产,并主张陈某存在重大过错,请求损害赔偿。本案核心争议在于隐匿股权收益的认定及过错赔偿的适用。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邓某提交了银行流水、公司财务报表及股东会决议等书证,证明被告陈某隐匿投资收益的事实。被告陈某对部分证据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反证。法院组织诉前调解未果,转入正式审理程序,重点围绕证据链完整性及过错程度进行质证与辩论。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邓某与被告陈某离婚;二、夫妻共同财产中的隐匿股权收益依法予以分割,原告邓某分得60%份额,被告陈某分得40%份额;三、被告陈某因存在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及重大过错行为,向原告邓某支付损害赔偿金人民币五万元;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隐匿股权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且在分割时应照顾无过错方。裁判启示在于,对于利用职务便利转移公司利润的行为,法院可通过调查令穿透审查,精准认定隐匿财产,并依据过错原则强化对无过错方的权益保护,体现司法对婚姻忠诚义务的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