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诉马某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原告郭某与被告马某系夫妻,婚后因性格不合常生争执。2021年起,马某多次在酒后对郭某实施家庭暴力,致郭某轻微伤。郭某报警并就医,保留病历及伤情照片。2022年,郭某起诉离婚,主张马某存在重大过错,要求损害赔偿及经济帮助。马某承认部分暴力行为,但辩称系家庭纠纷,拒绝赔偿。双方对财产分割及赔偿金额分歧较大,案件进入审理程序。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郭某提交报警记录、医院诊断证明、伤情照片及悔过书作为物证与书证,证明被告实施家暴及过错事实。被告马某质证时对部分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主张情节轻微。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重点围绕损害赔偿金额及经济帮助数额展开协商,查明事实后促成双方达成和解。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1. 准予原告郭某与被告马某离婚;2. 被告马某于调解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郭某离婚损害赔偿金人民币20,000元;3. 被告马某一次性支付原告郭某经济帮助金人民币10,000元;4. 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完毕。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一千零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一百零一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家庭暴力受害方在离婚诉讼中主张损害赔偿及经济帮助的权利。通过调解方式结案,既体现了对过错方的惩戒,又兼顾了弱势方的实际生活困难,彰显了司法对家庭暴力“零容忍”的态度及对妇女权益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