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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诉李某涉军人婚姻房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黄某与被告李某系夫妻,李某为现役军人。双方于婚前由李某父母出资购买涉案房产,登记在李某名下。婚后双方共同居住,但感情逐渐破裂。黄某主张该房产虽为李某父母出资,但婚后有共同还贷及装修投入,且李某长期服役未尽家庭义务,要求分割房产增值部分及共同还贷补偿。李某辩称房产属其个人财产,父母出资视为对自己子女的单方赠与,拒绝分割。双方就房产性质及补偿金额产生重大分歧,黄某遂提起诉讼。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审理。鉴于案件事实清楚,争议焦点明确,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庭审中,原告黄某提交了银行转账记录、装修合同及发票等电子数据,证明婚后共同还贷及装修事实;被告李某提交了购房合同、付款凭证及军人身份证明材料,主张房产为其个人婚前财产。双方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进行了质证,法院对关键电子数据进行了核实。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原审判决;二、支持原告黄某的诉讼请求,确认涉案房产中婚后共同还贷及对应增值部分为夫妻共同财产,被告李某需向原告黄某支付相应补偿款;三、驳回原告黄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军婚姻中,婚前一方父母出资购房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原则上认定为个人财产,但婚后共同还贷及增值部分仍属共同财产。裁判体现了对军人婚姻特殊性的尊重与对非军人配偶财产权益的平衡保护,为类似案件提供了明确指引。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