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某申请执行陆某某离婚经济帮助案
案件事实
高某某与陆某某婚后感情渐淡,高某某在哺乳期期间提出离婚。鉴于陆某某存在隐匿部分共同财产的行为,且高某某因抚育子女负担较重,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及第一千零九十条,高某某诉请离婚并主张经济帮助。双方对财产分割方案及经济帮助金额存在重大分歧,高某某提交了银行流水及录音资料证明陆某某的收入状况及双方关于帮助的口头约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适用二审程序。法院组织公开开庭审理,重点审查高某某提交的视听资料及财务凭证。双方围绕财产分割的公平性及经济帮助的必要性展开辩论。经法官释法析理,引导双方理性协商,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和解意向。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一、准予离婚;二、陆某某于调解书生效后十日内向高某某支付离婚经济帮助款人民币五万元;三、夫妻共同财产按既定方案分割完毕。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离婚诉讼中,对于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或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一方,以及生活困难的一方,法院应依法支持其经济帮助请求,体现了法律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及实质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