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某某诉沈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焦某某与沈某某婚后育有一未成年子女。婚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购置一辆轿车及若干贵重动产。离婚诉讼中,双方对车辆所有权归属及动产分割比例产生激烈争议。焦某某主张车辆由其实际使用且便于照顾子女,要求独占;沈某某则认为车辆登记在其名下,应平均分割。此外,双方就部分动产的估值及分配方式亦无法达成一致,导致财产分割陷入僵局,亟需法院介入厘清权属并保障未成年子女的生活便利。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采取书面审理方式。焦某某提交了车辆登记证书、购车发票及日常使用记录作为书证,证明其实际占有及照顾子女的需求;沈某某提交了银行流水及动产购买凭证,主张公平分割。双方围绕上述书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展开质证,法院重点审查了财产来源及实际使用情况。
判决结果
经二审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确认涉案车辆归焦某某所有,焦某某向沈某某支付车辆折价款人民币十五万元;其余动产按清单各自保留,互不找补。双方就子女抚养权及抚养费达成一致,沈某某享有探望权。本案以调解书结案,双方确认无其他争议。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二审程序中调解结案的高效性与灵活性。在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的特殊情节下,法院通过调解平衡了财产分割与子女生活便利之间的关系,既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又实质化解了家庭矛盾,具有典型的家事审判示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