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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申请执行麻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周某某与麻某某原系夫妻,双方于离婚诉讼中约定位于某小区的房产归周某某所有,麻某某配合办理过户。离婚后,麻某某拒不履行协助义务,周某某遂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案外人李某主张该房产系其借名登记,并提交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电子数据证明其实际出资及借名事实,要求排除执行。周某某则提供离婚协议及公证文书,主张权利归属明确。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离婚协议确定的物权变动效力与案外人基于借名买房主张的权利冲突,涉及婚前/婚后财产分割及第三人异议处理。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执行局受理,采取书面审理方式。法院未进行开庭听证,仅对双方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查。周某某提交了生效离婚判决书、离婚协议及房产登记信息;麻某某确认配合意愿但客观上无法单方办理;第三人李某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银行转账记录等电子数据,主张其为实际权利人。法院重点审查了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以及离婚协议对物权变动的既判力。

判决结果

本院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周某某撤回执行申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执行程序中案外人异议审查的严谨性。在涉及房产分割的执行案件中,当出现借名买房等复杂权属争议时,法院需平衡生效法律文书的既判力与实质公平。原告主动撤诉反映了当事人对权属争议解决路径的重新选择,提示家事案件中物权变动与债权请求权的区分重要性。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