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与谭某离婚经济帮助案
案件事实
原告黄某与被告谭某系夫妻,谭某为现役军人。婚后双方感情尚可,但近年来因聚少离多及家庭琐事产生矛盾。黄某主张谭某长期未履行家庭义务,且自身因照顾家庭导致职业发展受限,经济能力较弱,请求离婚并依据《民法典》第1090条获得经济帮助。谭某同意离婚,但对经济帮助金额及性质存在异议,认为黄某具备劳动能力,不符合“生活困难”标准。双方就财产分割及经济帮助数额未能达成一致,诉至法院。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黄某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银行流水等电子数据,证明其长期承担主要家务及收入较低的事实;被告谭某提交了军人身份证明材料及收入证明。合议庭围绕双方是否构成“生活困难”及经济帮助的合理性进行法庭调查与辩论,并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判决结果
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黄某与被告谭某解除婚姻关系;二、被告谭某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黄某经济帮助款人民币五万元;三、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完毕,双方无其他争议。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双方各半负担。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涉军婚姻中,法院在保障军人婚姻稳定的同时,亦注重保护非军人配偶的合法权益。通过调解方式确定经济帮助数额,既体现了对弱势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等付出劳动的补偿,也兼顾了军人职业特殊性,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