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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诉孙某隐匿转移财产离婚纠纷案

案件事实

吴某与孙某婚后共同购置一套房产,登记在孙某名下。婚姻存续期间,孙某擅自将夫妻共同存款大额转账至其亲属账户,并伪造债务协议,企图在离婚诉讼中少分或不分财产。吴某发现异常后,申请法院调查令调取银行流水,证实孙某存在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双方因财产分割问题产生激烈争议,吴某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分割房产及被隐匿的存款,并主张孙某少分财产。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双方围绕书证展开质证。吴某提交了银行转账记录、伪造的债务协议复印件及法院调查令获取的完整流水单,证明孙某隐匿转移财产的事实;孙某辩称转账系家庭日常开销及偿还个人婚前债务,但未能提供有效凭证佐证。法院组织诉前调解未果,转入正式庭审程序,重点审查资金流向及证据真实性。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吴某与被告孙某离婚;二、位于某市的房产归原告吴某所有,吴某向被告孙某支付房屋折价款;三、被告孙某隐匿的存款部分,在分割时对其少分,原告吴某分得该部分款项的70%,被告孙某分得30%;四、驳回被告孙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夫妻一方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后果,依据《民法典》规定,对恶意转移财产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裁判体现了司法对诚实信用原则的维护,警示当事人在离婚诉讼中不得通过非法手段侵害配偶财产权益,有助于净化婚姻家庭领域的诚信环境。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