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某申请执行麻某某离婚经济帮助案
案件事实
赵某某与麻某某婚后育有一未成年子女。婚姻存续期间,赵某某因全职照顾家庭及老人,收入显著低于从事商业经营的麻某某。离婚时,赵某某生活困难且缺乏住房。双方就离婚经济帮助金额及支付方式产生争议,赵某某主张麻某某应一次性支付帮助款以保障子女生活及自身基本居住需求。该案涉及离婚经济帮助制度在涉未成年子女家庭中的具体适用,核心在于平衡双方财产权益与弱势方生存保障。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采取公开开庭方式。执行阶段中,赵某某提交了一段麻某某承认曾口头承诺支付帮助款但未按期履行的视听资料,以及其名下无房产、收入微薄的证明材料。麻某某对视听资料真实性无异议,但辩称已提供部分现金帮助。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重点核实证据效力及履行能力。
判决结果
双方调解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赵某某与麻某某自愿达成调解协议:麻某某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赵某某支付离婚经济帮助款人民币五万元,用于解决赵某某及未成年子女的基本生活与居住问题;双方就离婚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再无其他争议。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经济帮助在涉未成年子女家庭中的优先保障功能,通过调解方式高效解决执行争议,体现了司法对弱势群体生存权的实质保护,为类似案件中视听资料作为辅助证据的采信提供了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