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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某某申请执行周某某离婚经济帮助案

案件事实

谭某某与周某某系夫妻,周某某为现役军人。双方因性格不合诉请离婚,法院判决准予离婚,但周某某作为军人一方,在离婚时生活存在困难,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谭某某应给予适当经济帮助。原判决确定谭某某需支付周某某经济帮助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决生效后,谭某某未履行支付义务,周某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双方就帮助金的支付期限及方式产生分歧,谭某某主张因近期失业暂时无力支付,请求延期,而周某某坚持要求立即履行。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受理。鉴于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法院决定采取书面审理方式,不开展现场听证。周某某提交了生效民事判决书及谭某某未履行的证据;谭某某提交了电子数据形式的银行流水及失业证明,以佐证其经济状况。执行法官对双方提交的电子证据及书面材料进行了全面审查,核实了谭某某当前的实际履行能力。

判决结果

在审查期间,谭某某主动联系周某某,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谭某某承诺分期支付剩余款项,周某某同意撤回执行申请。法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自愿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遂作出裁定,准许原告(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司法执行中的人性化考量与调解优先原则。在涉军离婚案件中,既保障军人合法权益,又兼顾非军人方的实际履行能力。通过书面审理与促成和解,高效化解执行矛盾,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