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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诉何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何某某系夫妻,何某某为现役军人。双方婚后共同居住于何某某父母出资购买的拆迁安置房内,该房产登记在何某某名下。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产生矛盾,赵某某提起离婚诉讼,主张该房产虽由何某某父母出资,但系婚后取得,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何某某同意离婚,但认为该房产属其个人财产或父母对个人的赠与,拒绝分割。此外,双方育有一子,赵某某主张抚养权并要求何某某支付抚养费。本案涉及军人婚姻保护及父母出资房产的性质认定争议。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军人婚姻及家庭隐私,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赵某某提交了房产证、拆迁安置协议及银行转账记录,申请对房产现值进行司法鉴定,以证明其共同财产属性及分割价值。何某某提交了父母出资凭证及军人身份证明,主张房产为其个人财产。法院组织双方对证据进行了质证,并委托专业机构出具了鉴定意见,确认了房产的市场评估价值。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赵某某与被告何某某离婚;二、婚生子由何某某抚养,赵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若干;三、涉案拆迁安置房归何某某所有,何某某需向赵某某支付房屋折价补偿款的一半;四、驳回赵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现役军人配偶提出离婚的限制条件及父母出资购房在离婚时的分割原则。法院在保护军人婚姻稳定的同时,兼顾了非军人配偶的财产权益,通过折价补偿方式平衡了双方利益,为涉军家事案件提供了裁判参考。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