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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某某诉刘某某离婚经济帮助案

案件事实

谭某某与刘某某系涉外婚姻,婚后长期居住于境外。因感情破裂,谭某某向国内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主张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请求经济帮助。争议焦点在于位于国内的一处房产归属及刘某某是否具备经济帮助条件。刘某某辩称该房产系其婚前个人财产,且谭某某在境外有稳定收入,不符合经济帮助法定情形。双方对房产性质及谭某某的经济状况存在重大分歧,案件涉及涉外因素,事实认定较为复杂。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二审后,谭某某申请再审。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鉴于案件主要争议为法律适用及证据效力,且双方无新证据提交,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采取书面审理方式。刘某某提交了房产证及境外收入证明作为物证及书证,谭某某则提交了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生活支出记录。

判决结果

裁定准许原告谭某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百零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涉外离婚案件中,当事人行使处分权撤回起诉的司法确认。同时明确了在书面审理程序中,法院对证据形式及法律适用的审查标准,为类似涉外家事纠纷的程序处理提供了参考。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